“政府不能也不會讓違規住戶無家可歸!”就即將出臺實施的全國首個保障房扣分辦法(《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(試行)》),廣州市住房保障辦表示,對因違反《辦法》規定,在2年內被扣滿20分而被收回房屋的保障性住房小區住戶家庭,將安排其入住臨時中轉房屋,住滿若干個月后,按規定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再行申請。
不會讓這些住戶無家可歸或露宿街頭,將參考香港的做法,安排其入住臨時中轉房屋。
根據《辦法》,對于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暫時無法騰退的,給予12個月過渡期,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即3.5元/平方米計租,過渡期滿仍不騰退的,改按公房成本租金的50%即6.75元/平方米計租,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即13.5元/平方米計租。對于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,給予保障對象12個月的過渡期,過渡期內發放租賃補貼的50%,過渡期滿,停止發放租賃補貼。
廣州市住房保障辦表示,該管理辦法重點防范“假窮人”和有人濫用保障性住房福利。《辦法》的有關規定與既有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實現了有效銜接,列出6項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,包括擅自將租住的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、轉租、出借、調換;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租住住房3個月以上的;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經濟適用住房6個月以上的;以及擅自對租住的住房進行
裝修和擴建、加建、改建、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。住戶出現任一項這些違規行為,都將被收回房屋,體現了對濫用住房保障公共資源的處罰。
〖同致誠評論〗針對此前出現的保障性用房出租、空置等情況,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出臺了這一政策,而非強行收回住房,相比之下,該政策更具有人性化,保障性住房為社會公共資源,主要是提供給低收入人群的,實現社會的居者有其屋。該辦法主要是防范假窮人和濫用職權的人,但這只是一種防范方法,而對于申請時如何嚴把審查關,杜絕該類人群拿到保障性住房才是長久之計。保障性住房的審核由于受社會公共資源平臺的限制,不能準確掌握申請人的真實財產狀況,因此,存在部分人弄虛作假,成功申請到經濟適用房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,進而謀取保利。該辦法的出臺,對這種行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,但也應對協助保障性住房出租的單位也給予一定的懲罰措施,同時加大查處力度,從根本上杜絕此現象的發生,保障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利用。